最高人民法院(SPC)周三发布了关于配偶之间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裁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在结婚期间因家庭日常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应被视为普通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程成文说:“一个家庭的日常需求包括正常的食物,衣服,日用品,儿童的教育费用以及老人的抚养费。”
配偶在家庭日常需要范围之外使用而产生的债务不应被视为普通债务,只有在离婚后由债务人的配偶才可以偿还,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已用于家庭,通常生产或业务,或经双方同意而产生。
他说:“该解释阐明了对配偶的债务义务,将保护非债务人的配偶免于沉重的债务,同时不了解有关债务的信息。”
司法解释将于1月18日生效。